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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柯南私人侦探网讯:保密措施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保密制度、划定密级、知悉范围、保密设施、保密协议等。根据保密协议等等。根据保密措施合理性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法律性的观点,在诸多的保密措施中,保密协议最符合关于保密措施合理性这一标准,其他保密措施如保密制度、保密设施等均难以单独或共同构成保密措施合理性的法律标准,或者在依法评判时要冒相当大的不确定的风险。
首先,任何保密措施都有是针对人的,只有交保密措施落实在人身上,才能有效防止泄密。与其他的保密措施相比,保密协议针对的是特定的具体的人,这不仅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保密过程中人的因素,而且将权利人与义务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强烈反映出权利人的保密意愿和具体落实,鲜明体现出双方的意志。在保密意愿、保密及约束方面,其他的保密措施显然不及保密协议。
其次,保密协议最晚获得法律的确认。将保密义务以书面形式予以界定,不仅明确划分出期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更重要的事,这种划分也获得法律上的最低、同时也是最近本的确认,权利人随时可以行使的举证权保证了采取的保密措施获得法律上的合理性。而其他的保密措施,由于更多地反映的是权利人的单方意志,
在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差,或的合理性的风险很大。但是任何保密措施的合理性的主张,一旦纳入到法律的范围,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确认。在这个确认过程中,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方面不可避免地要被剥离,从而大大削弱了其合理性的法律证明力。其他保密措施在法律上的最大难题是,往往都是单方举证,如果对方予以否认,很难证明该措施是商业秘密出现之初即已制定,即不能排除后来弥补的可能性,这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更严格)。
此外,保密协议作为合理性判断标准的最大好处是,成本低廉,便于操作与认定。只要权利人与义务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即使在其他方面有所欠缺,也应是权利人的保密措施为合理;相反,在缺少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权利人保密措施合理性的认定必然带有不确定性,将要冒很大的法律风险。权利人将要尽全力证明其保密措施是在商业秘密形成之初即已制定。而对这一点的证明不仅十分困难,即便最终予以认定,也因举证成本过高而显得不经济,同时也给审判人员的判断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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