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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柯南私人侦探网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了从未有过的挑战。计算机泄密已经随着其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而悄然来临,而且有极大的隐蔽性和破坏性。企业如果对这个新的泄密渠道不加以认真研究,不采取有效的堵漏措施,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遭受惨重的损失。电子邮件(e-mail)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和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商场”、“日趋式微的工作忠诚度”,个人和企业“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商业秘密处在岌岌可危的状态中。
目前,我国上网费用下调,导致上网者激增。网络技术迅速发展,针对目前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出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超前立法远比滞后立法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且我国与1994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发布《计算机网络联网安全管理办法》,十分重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故在采取加密措施加以防范以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还应通过立法来保护网络信息。我国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应规定新技术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如在网上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等行为,以有效保护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
涉及网路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最经常的技术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电子邮件传送信息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害。由于电子邮件在商务贸易活动中的普遍运用,企业和其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于不少企业高层管理者对于电子邮件缺乏必要的了解,还为建立制约制度,使企业内部由于电子邮件造成的隐患有增无减。电子商务的每一重要阶段都会运用电子邮件,如在招揽邀约、磋商阶段,用电子邮件散发广告,斡旋、洽谈成交条件等;在合同订立阶段, 运用电子邮件签订合同,在当事人网页上往往设置邮件地址,以利沟通交易;在付款阶段,运用电子邮件转发账单、银行账号、信用卡号码、各种收据等;在付货阶段,不但数字化商品可以直接通过电子邮件传送,而且以其他方式传送货物,也以电子邮件催促查询,保证合同的适当履行;在售后服务阶段,利用电子邮件沟通服务信息,征求消费者意见,明确售后服务要求和范围等。在这些交易阶段,商业秘密都有可能被操守不佳的员工利用计算机网路泄漏出去,他们还可以利用加密等手段,以对抗企业的监督。美国芝加哥一本《工作场所的因特网》的读物就披露了员工泄漏秘密,老板还以为他是在勤奋的工作。也有员工出于过失在在发电子邮件时按错按钮将交易秘密信息错传给另一家客户等等。
此外,以ftp传送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方式、新闻组和远程登录(telnet)等方式都可以泄漏或窃取等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至于归属纯粹为计算机网路犯罪的入侵、破坏秘密信息类型的犯罪行为,则更属商业秘密的大敌,对于这一层的网路安全问题,各类企事业单位都不能不做好预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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