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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侦探公司浅谈离婚诉讼的八大误区

成都侦探公司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2321

      在离婚诉讼中,很多人由于对于法律的认知度不过,所以往往会存在一些误区。而事实上离婚诉讼的真是情况和你认为的或者你了解到的并不一样。下面成都侦探公司就给大家总结了离婚诉讼中大家最容易犯的八大误区,希望大家在离婚诉讼前有所了解,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误区一: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一方起诉,法院很快就能判决离婚。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这显然存在误解:
  1、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情形;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误区二: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误区三: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
  2、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另外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十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
  误区四: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误区五: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以希望在离婚时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1)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2)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也就是通奸,的婚外情证据;
  (3)最为严重的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
  3、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误区六: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的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银行存款。
  2、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受到很大局限。
  3、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误区七: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根据我国婚姻法,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有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因为生活需要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误区八:房子是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1)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2)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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