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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犯罪的侦查方法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证据调查主要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要严把立案关
由于合同诈骗往往与一般的合同纠纷以及民事欺诈渗透在一起,因,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先正确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严把案定性关、法律论证关、立案审批关。侦查人员要对其签订的合同进行详细调查、检验、鉴定,以判明真伪;然后,对合同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进行核查,尤其要重点查清被告一方的身份、营业执照、银斧账号等是否属实。经过审查,认为明显属于经济合同纠纷的,即建议期案人到法院申诉;一时不好定性的,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菩讨论分析,做到认定有理,否定有据。如果是从法院移交来的案件,哇于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证据,也发习了有利用价值的犯罪线索。侦查人员在判断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利用这些有用的证据,而且要注意听取法院具体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介绍和薏见。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或者有重大嫌疑的,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案件,要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立案。只有正式立案的案件才能开展侦查工作,并采取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在立案前需要调查审核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的,可以采取审查材料、调阅案卷的方法,要严格贯彻在立案前不能进行任何的侦查措施的原则。
二、询问被害人以收集证据
合同性质的相对性决定了被害人对案件的事实具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因此,对于被害人证据的收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对被害人进行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其一,及时询问被害人。合同诈骗罪,虽然诈骗行为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但合同善意的当事人对诈骗行为的发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被害人发觉受到诈骗或者因为其他途径导致诈骗行为,案发后,对被害人及时的询问对于证据的收集就显得尤为重要。及时询问被害人,可在被害人记忆的最大限度内获取有关于案件事实的信息。如果将询问的时间过分延长,被害人关于案件事实的回忆或是完全遗忘,或是记忆不全,或是忘记提供一些对于案件非常有用的线索。
其二,全面询问被害人。一方面,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往住不是一方当事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可以由多个人组成。例如,在货款诈骗合同中和集体购物合同中,作为货款方或者购物的当事人往往由多个人组成。特别是在典型的集体合同,更是如此。在此情形下,事实上,整个案件的事实实际上由数个不同的合同所组成。诸多的合同反映在一个案件中,被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只是因为处理上的便利。因此,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尽可能地收集不同被害人的证言,互相印证,互相弥补。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诈骗对象常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这样的情形下,合同诈骗的被害人,实际上是具有一定民事主体地位的虚拟实体,其本身不具有自然人承担作证义务的能力,其证据的收集活动,事实上只能通过对该合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是其他的主管人员进行。在对合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询问时,也应当对与该合同有接触的人员全面地进行证据收集活动。不同的人员对案件事实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资料。例如合同的具体签订人员、合同的审查人员、合同决策人员等。
其三,对被害人进行证据的收集主要是获取以下信息:(1)关于签订合同的目的,该目的涉及怎样的合同利益;(2)关于与对方当事人接触的时间、地点;(3)关于如何与被告人相识,是经人介绍还是被告人主动登门;(4)关于被告人的外表特征,具体表现为是否有特别引人注意的与众不同之处,如是否有特殊的标记,以及其衣着打扮如何,随身所使用的物品等;(5)关于被告人语言表达,包括其口音、说话的语调、惯用的语言等;(6)被告人是一人还是多人;(7)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都有怎样的接触,双方都进行了什么活动,都说了什么话,表达了什么样看法;(8)被害人是如何发现被诈骗的,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是否已经有了某种怀疑。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合同的履行地。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就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可以提供全面而有力的证据,因此从犯罪嫌疑人处能够获取更为直接的有效的证据。
首先,要积极利用现有的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包括其留在被害人_处的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合同的履行地点(包括货物的交付地点和_货款的交付地点)等进行考察。在具体的寻找过程中,应当灵活利用各种手段:如按照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迅速组织力量,分赴各地追缉,也可在车站、码头、交通要道堵截;对罪犯可能落脚的地点,布置力量进行监控;对确信犯罪嫌疑人并未外逃的,可同被害人一起,到犯罪嫌疑人可能活动的地区或者落脚点进行辨认或者查找;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往的地区,及时通报,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追捕,防止其继续犯罪。
其次,在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其具体方法要么是进行具体人员的辨认,要么是通过照片、画像等进行辨认,勾勒出犯罪嫌疑人的大致形象。
其三,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发现或者归案的情形下,应当着力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因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与此相关的在侦查中应当具体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处于何种动机,是纯粹为了不劳而获,贪图享乐,挥霍钱财呢,还是有由于经营亏损、企图占有他人财物,或者是出于嫉妒报复等;诈骗意图形成的时间、起因;行为过程中的思想变化情况;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受审期间是否能如实交代自己的错误事实;是否有悔错自疚、积极退赃的表现,后者可能作为对犯罪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rdlxiv897it深圳市猎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其四,审查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主要应通过各种途径查明下列事实:行为人是否根本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完全具备合同的履行能力,之后是否因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失去履约的能力;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尚不完全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经过努力争取到了履行合同的条件。考查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是否是签订合同后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履行合同或者货款或者货物到手后就逃之天天或者大肆挥霍;是在履行合同中受到挫折,便不再履行,还是在没有任何客观困难的情况下逃避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
其五,审查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可以从一个侧面表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具体查明的事实包括:行为人意识到自己违约时,是以欺骗的方法暂时隐瞒真相,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还是欺骗对方后就溜之大吉,逃避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
其六,合同诈骗罪并非仅限于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为一个人的情况,更多的情况是整个合同诈骗行为从策划到实施都是集团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居多,并且呈现一定的组织策划严密性特征,也就是说有多个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接触到了诈骗行为。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之所以比较少见是因为利用合同进行犯罪需要有周密的部署和事先大帚的准备活动,这些活动光靠单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这由合同的性质或者说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对共同犯罪人的证据收集活动。通过对其他共同实施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调查,一方面,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其他犯罪人的口供进行比对从而更加明确地认识整个合同诈骗犯罪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是否有其他的共同犯罪人、其他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去向等等情况,具体包括共同诈骗行为的组织者及其成员情况,实施诈骗行为的预谋及分工情况,共同诈骗成员在诈骗过程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用,有无教唆或者被胁迫、诱骗参加共同诈骗行为的情况,成员中有无事后窝、销、赃等包庇他人的情况,共同诈骗成员中的分赃数额以及其他共同诈骗行为的案发情况,有利于扩大战果。
四、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证人证言
合同是典型的双方行为,就一般的合同而言,其所涉及的,基本上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但是,在许多合同中,尤其在一些交易量大的合同中,还牵涉到合同外的第三人(如合同的担保人)的利益,在此情形下,该担保人有时并非合同诈骗的受害人,其所提供的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可以作为证人证言进行对待。这是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作为一种典型的证人的表现形式。另外,由于合同诈骗涉及的范围往往比较广,行为进行的时间段比较长,通过各种途径接触到合同行为的人也比较多,如,合同标的物的运输人员、货物的存储人员等。对该类人员的证据调查活动,可以从客观方面了解合同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从而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最大限度地弥补因合同诈骗行为而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五、合同诈骗罪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调查
(一)合同,合同是犯罪人进行诈骗行为的主要工具,因此,合同的证据意义相对于其他物证来说更为重要。对于合同证据的调查工作,主要应围绕合同是否有效而展开。从本质上说,为了行骗而签订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因此,如果经过审查认定合同是无效合同,则就可以确定合同诈骗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合同是否无效可以从以下方面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具备合同的签订资格特别是查清案犯的法人资格是否真实,也就是案犯对被骗方自称的身份是否属实,通过被告人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公司经营证照、法人证件、资信证明等;其开办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均可以用来判断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如果被告人留下的名片、介绍信,合同书上的签名与被告人的身份证和职业情况等其他证据无法互相印证的,则可以认定被告人假冒法人资格。由于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诚信,因此被告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意图也是比较明显的了;此外,还要查明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当事人意志是否真实;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相应的取证途径是这样的:合同证据的收集在实践中一般容易取得,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努力。因为作为交易形式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手中均可得到,尤其在被告人逃逸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提供比较全面的合同内容。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形下,公证机关也可以提供。此种物证和书证有些是被害人可以提供,应当对被害人参与合同行为所使用的物品进行彻底检查,尽量使被害人提供出犯罪人在被害人处所留下的一些痕迹和物品。有时,为避免惊动案犯,可以利用律师身份和被骗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深入tt虎穴”,获取证据材料。另外,其他的用于确认犯罪人真实身份的证据首先是向被害人索取被告人留下的证件,对于被害人不能够提供的物证和书证,主要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在犯罪人曾经居住或者出没的场合进行详细的搜查,在犯罪人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者办公场合的情形下,应当组织人员直接对该场地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关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资料;二是通过第三人的途径调查诈骗犯罪嫌疑人留下的4身证和书证,例如,在公司、企业之间的商务往来中,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支票的方式进行。因此,有许多可以反映犯罪人的书证在银行可以被收集到。在合同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下,由于保证人也是对合同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同犯罪人当然有一定的接触。所以在保证人处更是会遗留下犯罪的证据。
(二)行为人用作犯罪工具的书证和物证。比如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原件、影印件;作为担保的虚假产权证明的原件、影印件,有关_在合同诈骗过程中所办的手续、材料、信件以及其他书证等,及时对诈骗犯遗留的书证和物证聘请专门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如确定字迹是何_人所写,印章、公文等鉴定是否是伪造,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伪造等,_这些都是揭露证实犯罪提供有效的证据。相应的取证途径与前类似,鉴一定结论在其中的作用很大。
(三)赃款、赃物。赃款和赃物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证据之一一对合同诈骗罪的赃款、赃物的证据收集,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_诈骗财物的名称、规格、品种、花色、型号;诈骗财物的数额,包括货币金额、物品数量、有价证券数额等;赃款、赃物的去向、存放地点、保管人;赃款、赃物的用途等。合同诈骗罪中,对赃款赃物等非法财物-数额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合同诈骗中,诈骗_数额较大的方可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之多少,表明了合同诈骗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赃款赃物的侦查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可能使用、销售、挥霍赃款、赃物的地区,使用专门力量或者发动群众,控制与发现赃款、赃物。此外,可以对被告人的账目进行查对,发现线索,获取证据。在规模较大的合同诈骗犯罪中,诈骗行为多与银行、单位的账目有 一定的联系,在发现有关线索时,应及时向有关财会人员、保管人员、供销人员等进行调查,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支票、发票、汇票、提货单、汇账凭证、库存物资账、银行往来账、出纳现金等账目,从中发现可以利用的线索和证据,寻找可以追查赃款、赃物的有用信息。必要时,应当冻结有关银行账户,查封有关财产,以利于赃款、赃物的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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