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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柯南私家侦探网讯: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有以下五种:
一、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所墟构的单位,是指以合同一方当事人身份出现的单位根本不存在,纯渲构。冒用他人名义,是指行为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姓名、或者 r位的真实名称,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他人的身份、姓名或者单位名称。里的他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行为人假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向受害人表示签订合同的意愿,受害人信以为真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其义务使行为人获取不法利益。实践中,行为往往持虚假的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或者持通过些不正当途径获取的空白合同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对受害人进行诈骗。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合同的担保,是合同在订立时为了保证合同当事人恪守信用,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法律办法。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担保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与原经济合同关系是依存关系。合同义务由当事人全面履行时,担保也随之中止,担保责任并不实现,只有在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担保人才负担保责任。一般而言,担保虚假,合同往往也是虚假的。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自己或由其指定的第三人在票据持有人提示付款时按票面所载的文义无条件的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可以用来结清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产生的债权债务,起支付作用;票据可以在各项经济往来中,作为结算工具;票据可以通过票据贴现即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以转让一定利息的代价将票据卖给贴现银行以取得现款,发挥融资的作用;此外,票据还可以背书转让,在市场上广泛流通,从而节约现金的使用。伪造票据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或为其他票据行为(如承诺、背书等)。变造票据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票据上变更除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内容的行为。作废的票据是指因付款、法院裁判等原因已经失去效力的票据。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虚假的权利证明文件,如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实践中,行为人意图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但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提供担保。行为人于是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为担保,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主动的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肯定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而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对方当事人因为合同数额过大不愿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因此行为人先与其签订数额较小的合同并主动积极的履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然后再和当事人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从而骗叹财物。这种用于诈骗的合同称为‘‘钓鱼合同”。
四、收受对方兰j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收受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卷款逃跑、隐匿,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追要回自己的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说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非常明显,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也无论行为人是否以合法途径签订合同,行为人的潜逃行为本身即可推定其具有诈骗的意图。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诈骗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由于刑击无法预见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诈骗方法,因此只是作了这样兼具概括性阳灵活性的规定,由司法人员在实践中灵活掌握。例如,虚构不存在的}同标的、虚构不存在的法律事实、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的tt活动扎“好处费”、“提成费”等,挥霍、隐匿、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泐、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玩弄花招,过分苛求货物标},迫使对方降价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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