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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私人侦探行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成都私人侦探  发布时间:2018-08-17  浏览:2303

     成都私人侦探是指接受个人或者企业委托、并代理雇主行使民事权利,对妨害雇主民事权利行为和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和收取证据的专业调查人员。
  在我国大陆,私人侦探公司是否合法,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它是违法的,理由有二:一是“私人侦探不享侦查权,故私人侦探的侦查行为是违法的;二是私人侦探在调查当事人的隐私过程中容易造成对他人隐私权构成侵权”。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合法的,理由有四:一是:中国已加入WTO,应该与国际接轨。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私人侦探是合法的。所以大陆既然与国际接轨,就应该承认私人侦探的合法性。二是国家商标局已经开始为私人侦探进行商标注册。私人侦探商标属于国家第45类商标范围,其服务范围共有7项,即:1、侦探公司;2、安全保卫咨询;3、寻人调查;4、个人背景调查;5、私人保镖;6、入职背景调查服务;7、安全及防盗报警系统的监控。为此,如果认为私人侦探是违法的,则将与商标法产生法律冲突。三是:私人侦探行使的是调查权,不是侦查权。而调查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所以,不存在违法问题。四是:私人侦探在调查他人隐私过程中,只要掌握好行为尺度,不会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而成都私人侦探中侦网认为,这些观点都不完全正确。笔者认为,在我国成立发展私人侦探行业,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势在必行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民法》和《民诉法》赋予了公民调查和取证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很多的民事权利中,其中就有“知情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等。公民的这些权利,相继被我国《宪法》、《民法》和《民诉法》所确认。
  其中,我国《民法》第5条就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我国《民诉法》第49条更是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私人侦探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委托与被委托之间的关系。私人侦探所从事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是雇主通过委托授权而赋予的。私人侦探的一系列代理行为,正是雇主实现自己民事权利的必要过程。为此,我们不能只考虑被调查人的权利,而忽略委托人的权利。
  既然《民法》和《民诉法》确认和保护这种委托关系,那么,作为被委托人的私人侦探代理委托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然就合理合法。
  二、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也赋予了公民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中,不是将所有刑事案件,都归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来管辖的。
  以我国《刑法》而言,其中就规定了大量的刑事自诉案件,而这些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司法机关不立案侦查和进行公诉的,而是靠受害人自己举证并到法院直接进行诉讼。例如: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60条规定的虐待罪、270条的侵占罪等等。这些自诉案件,司法机关一般都不立案侦查或者进行公诉,受害人想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只能靠自己举证并到法院直接控诉。
  但《刑诉法》却没有具体规定受害人按什么程序、如何调查取证。为此,受害人只能参照《民诉法》的规定,去进行调查和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非普通人可以完成,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即使律师,也未必懂得这方面业务,特别是,律师接受委托,一般也不接受调查取证这方面的委托。为此,受害人在司法机关没有义务去立案调查的情况下,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依靠私人侦探来提供服务和帮助。
  私人侦探作为一个特殊服务行业,为雇主提供服务时,也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我国《民法》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需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为此,在私人侦探公司接受雇主委托,代理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否则,必然属于违法服务。
  当然,在私人侦探公司为雇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这样和那样的违法行为,但是,这只是个别人的违法行为。我们能够也不应该把个别人的违法现象,归罪于整个行业,从而禁止和阻碍私人侦探行业的发展。就像个别警察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个别法官故意偏袒一方,大搞枉法裁判。我们却不能归罪或者取缔整个公安部门和法院一样。
  为此,企图以个别私人侦探的违法行为,去否定整个行业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我们禁止或阻止私人侦探行业的发展,从客观方面来看,其结果只能是助长社会歪风邪气,达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
  此外,从法理上来看,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你在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必需尽某种义务。对于个人隐私权而言,法律上也不是无疆界地保护。正常的隐私权,法律是保护的。但是,违法的隐私,法律则没有保护的义务。例如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以及犯罪事实被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公开曝光,其曝光目的就是为了揭露他们丑恶的隐私,就是让人民看清他们丑恶的嘴脸,同时,以博取整个社会对他们的谴责。
  从具体法律关系上来说,“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即对立又统一的一对矛盾体。当双方民事主体之间产生了相同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确立了相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后,隐私权与知情权就会对立统一地表现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这种对立关系,常常表现在当一方强调自己的隐私权时,却恰恰会侵害了对方知情权。而一方要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却又必然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隐私权会因自己负有“告知”义务而将权利自然抵消。这就是法律上出现的权利灭失条件。例如,当某男生和某女生结成夫妻后,双方的民事权利立即会融为一体。为此,双方不再享有独立的隐私权利,任何一方都有知道对方隐私的权利。这时,一方苛求自己隐私权,就会侵犯另一方的知情权。而一方苛求自己的知情权,同样会不可避免地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但是,正是由于法律上权利抵消条件的出现,为此, 无论一方如何对另一方进行怎样的调查,也不可能构成对隐私权侵权。正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对隐私的侵权行为,所以,私人侦探接受任何一方委托,代为履行民事权利的私行为,同样不可能构成侵权。
  当然,这种知情权仅对委托方而言。如果,私人侦探故意扩大对方隐私的散布范围,则必然构成侵权。
  三、私人侦探,会为国家法律的尊严,充当重要的捍卫者。
  我国《刑诉法》第176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1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对司法机关不作为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作出了了具体规定。即当司法机关对轻伤案件、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当检察机关不起诉时,或者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自己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然后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控诉。
  可是现实中,当这些刑事案件出现时,由于受害人受职业、文化程度、时间等方面的影响、大部分不能自己去完成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任务,而在司法机关又出现法律规定的不作为情况时,受害人只能委托私人侦探去代自己完成调查举证义务。
  由此可见,私人侦探公司的出现,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而且还会对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弥补我国司法体制不健全等弊端,以及维护社会良俗和道德,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护作用。为此,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私人侦探行业,不仅合法,而且也势在必行。

  所谓改革,就是要走新路;所谓改革,就要打破旧框框。在席号召“全民创业”的新型下,我们不仅要大胆创新,而且还要大刀阔斧的开创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私人侦探行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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