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
.jpg)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及时性、全面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调查取证工作机制,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调查取证的程序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前,应当制定调查取证计划,并报经检察长批准。
第六条
调查取证人员应当持有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取证证件,并在调查取证时出示。
第七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其中至少有一名检察官。
第八条
调查取证人员应当告知被调查人或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证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于证据的收集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全,防止证据的灭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对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保管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制作证据清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对于证明力不足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运用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的量,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实性。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运用证据时,应当遵循直接证据优先、间接证据补充的原则,确保证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保密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证据的保密性,防止证据泄露。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证人、被害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正对待。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是检察院调查取证工作规程的示例内容,包含了总则、调查取证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全、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保密和保护以及附则等六个部分,共计1911字,这个规程旨在规范检察院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