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律师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
第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jpg)
第二章 调查取证的程序
第五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前,应当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明确调查取证的目的和范围。
第六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表明身份和调查目的。
第七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勘查现场;
(四)鉴定、评估;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尊重被调查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诱导被调查人提供证据。
第九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证据
第十一条 律师调查取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笔录;
(八)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瑕疵或者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十四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证据,防止证据的丢失、损毁或者被篡改。
第四章 调查取证的保密
第十五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信息和证据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被调查人的隐私和名誉,避免对被调查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细则旨在规范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律师能够依法、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通过规范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