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质证记录
案件编号:2023-XYZ123
案件名称:张三涉嫌盗窃案
调查取证日期:2023年4月15日
调查取证地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调查取证人员:李四(侦查员)、王五(侦查员)
质证人员:赵六(辩护律师)
记录人员:钱七(书记员)
案件概述:
张三,男,34岁,因涉嫌于2023年4月10日晚在本市某商场内盗窃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被警方逮捕,根据初步调查,张三有重大作案嫌疑,但目前缺乏直接证据,本次调查取证旨在收集更多证据,并进行质证。
调查取证过程:
1、侦查员李四首先向张三宣读了其权利义务,并告知本次调查取证的目的和程序。
2、张三表示理解,并同意配合调查。
3、侦查员王五询问张三在案发当晚的行踪,张三称其当晚在家中,并未外出。
4、侦查员李四出示了商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张三于案发当晚进入商场,并在案发地点附近徘徊。
5、张三对此录像表示质疑,认为录像中的男子并非自己,可能是他人冒充。
6、侦查员王五出示了目击者证言,目击者称看到张三在案发地点附近徘徊,并有可疑行为。
7、张三对目击者证言提出异议,认为目击者可能看错人,或者受到误导。
8、侦查员李四询问张三是否有不在场证明,张三提供了当晚与朋友在家中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9、侦查员王五核实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询问了相关朋友,确认张三当晚确实在家中。
10、质证人员赵六对侦查员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监控录像和目击者证言均不足以证明张三有罪,且张三有不在场证明。
11、侦查员李四和王五表示将进一步调查,包括对监控录像进行技术分析,以确定录像中的男子是否为张三。
12、质证人员赵六要求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保护张三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和隐私权。
13、记录人员钱七将本次调查取证和质证的全过程记录在案,并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调查取证质证结论:
经过本次调查取证和质证,侦查员收集了监控录像和目击者证言作为证据,但张三提供了不在场证明,质证人员对现有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不足以证明张三有罪,侦查员表示将进一步调查,包括对监控录像进行技术分析,以确定录像中的男子是否为张三,质证人员要求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保护张三的合法权益。
本次调查取证质证记录结束,所有参与人员均已签字确认。
调查取证人员签字:李四、王五
质证人员签字:赵六
记录人员签字:钱七
日期: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