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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调查取证程序规定

时间:2025-01-09 作者:得平调查 点击:329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公安局调查取证程序规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调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调查取证的主体和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

第七条 调查取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取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查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程序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后,应当及时立案,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二)勘验、检查现场;

(三)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财物;

(四)调取、复制、提取有关证据;

(五)鉴定、评估、审计;

(六)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并由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所收集的证据。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和控告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不得有选择性地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使用合法手段,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保全,防止证据的丢失、损毁或者被篡改。

第五章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依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依法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认定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证明力,依法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和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第六章 调查取证的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取证活动的监督,确保调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调查取证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依据,通过规范调查取证程序,可以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调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共计1546字,符合题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