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的关键环节,以下是对检察院案件调查取证规定的详细阐述。
总则
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检察院案件调查取证活动,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基本原则:检察院案件调查取证应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全面性、及时性原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收集和有效利用。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活动。
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1、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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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的要求:所有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可信性。
调查取证的程序
1、立案阶段:检察院在接到报案、控告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侦查阶段: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讯问、搜查、扣押、鉴定等。
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4、审判阶段: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当出示、宣读证据,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可信性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1、收集证据: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保全证据: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察院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3、证据的保密:检察院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保护证据的保密性,防止证据泄露。
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1、证据审查:检察院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证据运用:检察院在运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合理构建证据链条。
特殊证据的处理
1、未成年人证据: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证据,检察院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隐私权证据: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得泄露。
证据的排除
1、非法证据排除:检察院在发现证据系非法手段获取时,应当依法排除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2、重复证据排除:对于重复或者无实质内容的证据,检察院可以不予采纳。
证据的补充和完善
1、补充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自行侦查:在必要时,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补充和完善证据。
证据的保管和移交
1、证据保管:检察院应当妥善保管收集到的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损坏。
2、证据移交:检察院在案件移送法院时,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一并移交。
法律责任
1、违法责任: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督责任: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调查取证活动的监督,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十一、附则
1、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2、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对检察院案件调查取证规定的详细阐述,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通过规范的调查取证活动,检察院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